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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可能是以表达自由为核心的公民权利———因为人家喜欢的可是马边悬人头,马后载妇女[39]这样的表达自由。
在法的领域也自不例外。而在此基础上法哲学所力求达到的恰是人的法的生存与生活方式的现实与理想、事实与价值、真与善的高度统一,即寻求未来生活之美。
而这正是法哲学批判对于法律现实和法哲学本身的重大意义和价值之所在。关于生活的这样一个精密的和彻底的批判,便是哲学。这样,法哲学的实践批判便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一定的法哲学理论的批判。法哲学的这种内向的自我反省和自觉的理性怀疑,便是法哲学的自我批判。求法存在之真乃是法哲学对法的本体论追索的真正意义之所在。
因此,法哲学在对一定的法律和人们的法律生活现实予以实践批判的同时,不能不在此基础之上把其批判的矛头指向支撑该法律现实的一定的法哲学理论和观点。从横的方面看,不仅同时代的不同国家的法哲学批判没有统一的具体标准,而且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法哲学流派、不同的法哲学家的法哲学批判也没有完全统一的具体标准。对法的实然和应然的统一的追求,志在求法之美。
这是具有为教育他人所必需的有才干的人能够对他人履行的最神圣的天职。〔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第1~2页。而这一环节恰恰既是法哲学科学功能的体现,又是法哲学实践意义的充分表达。因此,所有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制度设计和组织安排及其政策选择,都必须,也应当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而不能与之相悖。
这一最高标准和尺度也就是人本身,即人的彻底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亦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因此,法哲学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追寻、反思、否定与重建,实际上是对法的本体论的批判性建构,目的在于获得对法的存在根据的终极性的体认和解释,以求得法的历史与现实、实然与应然的真实的合理的统一。
再次,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是与应当、现实与理想、实然与应然的统一之模式的寻求。而从根本意义上来看,人们对法理念的认识之所以具有这样一些特点,皆导源于人的思维的特殊性质,人的思维的属性决定了人们对法理念的认识。或者说,法哲学是从法的角度对人的现实存在的哲学理解和对人的未来的理想存在的终极关怀。〔2〕〔10〕孙正聿:《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第4、82~83页。
法哲学的方法论,既是法哲学对于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实然、应然、应然实然之统一予以科学探寻的方法论,当然也就是寻求法之真、法之善以及作为二者之和谐统一的法之美的方法论。二、法哲学的理论批判 前已叙及,在法哲学的实践批判中,为了增强自身的科学性与理论涵括能力,扩展自身的理论深度、广度和适用范围,使自己在思想的市场上处于优质优势的有利竞争地位,以确证自己所进行的批判之正当合理性,法哲学便不能仅仅将批判的矛头投向自身之外的法律现实和法哲学,它必须同时以批判的眼光审视和反思自身。因此,法哲学的批判功能便主要体现在它是一种指向法律现实的实践批判。这种批判表现为对作为法哲学理论之逻辑起点的法理念的探寻。
因此,只有当作为涵括了所有人类活动及其全部知识的最普遍、最一般的最终根据与最高准则,在法的领域由抽象化到具体化、由普遍化到特殊化、由一般化到个别化,由间接到直接,即由一般的普遍抽象的根据、标准和尺度,具体化为就法这一特殊领域而言是普遍的、一般的、抽象的最终根据和理由、最高标准和尺度时,人的超越本性在法的领域的充分展示和实现才是可能的和现实的,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否定性统一也才能得以在法的领域最终完成,而法哲学也才得以获得其作为出发点的理论公设,以构建自己的法哲学理论大厦。法哲学研究的目的在于,从真善美的统一来寻求对人的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的有效途径,为法律制度设计与法律模式选择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根据。
因此,法理念在形式上是恒定的、唯一的,而其包含的实质内容却又是具有历史的相对合理性与无限发展丰富的可能性的。换句话说,就是从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意义角度来看的法理念及其现实化过程。
人在法的领域的超越本性的这两种表现形式,正是作为哲学前提的统一性原理即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在法的领域的体现。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因此,从本质意义上看,法哲学同样是且应当是批判的,批判性正是法哲学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其四,由于一定现实中的整个法律秩序,都是在一定的法哲学理论和观点的指导之下建立和设定的。霍克海默指出:在哲学中,不象在实业和政治中,批判并不意味着对一个东西进行谴责,或抱怨某种方法及其他东西,也不意味着单纯的否定和驳斥。法哲学的自我批判是法哲学的基本特性和内在本质,它构成法哲学质的规定性,成为法哲学的主旋律。
而法哲学实践批判的深入展开又必然导向法哲学的理论批判,即对用以进行法哲学实践批判的根据、标准和尺度的自我批判。〔9〕同样, 法哲学也不是有关法的一般的普通知识,而是对法之存在及其意义的批判性反思,即法哲学所研究的不是法现象的实然情景,也不仅仅是法现象的应然状态,而是法的实然和应然的最终根据和理由,是对法存在及其意义的必然性的探寻,是对人与法的相互关系在自己时代水平上的根本性认识和理解。
而如果仅仅满足于停留在对现实中的实证法律和人们的实际法律生活的认识和理解上,不能为人们提供理想的、符合人性发展的法律模式与法律生活式样,同样不可能有法哲学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因此,法哲学的根本使命就在于正确认识和充分理解客观的、既存的法律现实,并在此基础上改革和完善法律现实,使之成为理想的,与人的根本目的相一致的法律生活图景。
正是在这种作为出发点的最终根据的逻辑前提下,法哲学才开始了对法的终极存在和价值的终极解释与寻求,从而展开自己的整个理论体系。〔6〕 法哲学,作为对人的法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的最高层次的抽象思维的表达形式,它既是对人的现实法律生活状况的认识、理解、审视和反思,又是对人的理想法律生活方式的探寻和追求。
在这里,法哲学批判所依据的具体标准和尺度与法哲学批判所提供的法律现实应当达到的理想状态的基本构想,二者大致是重合的。〔7〕〔8〕《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第479~480、339页。现实地看,法理念又是丰富多彩的。这是,也应当是法哲学的最终的基础和前提。
法之存在与运行、法之意义与价值,都导源于公正这一法理念。〔3 〕费希特讲:文明大众的特征即绝对的自由和思想的独立性。
总之,法哲学的批判本性,或者说法哲学的科学品格,体现在法哲学对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的理想和法的方法论的分析考察与反思之中,法哲学对其所有论题的探讨都无一例外地是从自觉地反思和批判作为其根本出发点与理论公设的法理念开始,并以此为主题而展开的。作为对体现法存在之终极意义的法之善的、法的价值论的追寻,法哲学也不仅要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应然状态作出自己的归纳、设定,而且还要提供之所以作如此归纳、设定的理由和根据,论证其正当性与必然性。
它的观点是由这种信念构成:不屈从任何权威,在所有事物上依赖自己的反省思考,并同时毫无保留地拒斥任何与此不相符合的东西。因此,法理念不是自由而是关于自由之保护与限制的条件的,法理念就是公正(公平与正义)。
这样,在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这一最高标准、尺度之下,古往今来的法哲学批判,其具体出发点、标准和尺度又显现出丰富的多样性来。因此,就法哲学而言,正是法的理念即公正构成其作为逻辑前提与理论公设的统一性原理。最后,法哲学的批判本性,或者说法哲学的科学品性还体现在,它要对自身的方法论进行批判性的反思考察。法理念之所以在形式上具有恒定性与唯一性,是因为它作为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这一人类所有活动的最终根据、理由、标准和尺度在法的领域的现实化与具体化,它是法这一社会现象和人的法的生存与生活的精神上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只有法理念才逻辑地展开了法的存在及其运动历程,只有法理念才合理地解释了法的存在及其意义和价值,即,只有法理念才完满地回答了法为什么存在、法怎么样存在以及法应该怎样存在的问题,从而使所有的法的现实和理想,法的实然和应然以及法的必然,法的事实与价值,法的方法和目的等等得到统一的合理解释。
这种被法哲学所着力寻求的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意义,不是其自身的本文含义与内蕴含义(这是法的本体论所要认知的对象),这里的意义是一种外在的作为关系的意义,即法理念及其现实化对人的意义。而法哲学流派和法哲学家们对于法哲学的基本理论前提的不同理解、认识和回答,决定了其法哲学的基本理论态度和理论倾向,决定了其法哲学的理论框架与色彩。
这是因为,人作为自在的或自然的存在与自为的或自觉的存在的统一体,本身就内在地具有超越的本性——对自然的客观世界的超越和对人的自我的超越,正是在这双重的超越之中,人与世界、思维和存在获得了否定性的统一。在古希腊时期有过这样的例子。
对此,边沁早就指出过法哲学批判对于改革和完善法律现实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他说:人们认为当法律正确的时候加以辩护,比当它错误的时候加以批判其功劳要大得多。法哲学的这一抽象的一般前提之所以真实而不容置疑,是因为它导源于人的本性,符合人类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与普遍特征。